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是否包括兼职收入
廊坊刘先生问: 我是廊坊人,是一名钢琴教师。2014年7月,我与廊坊市某私立学校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我又与廊坊市某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利用休息时间(即晚上和节假日)为培训机构上课,每课时为120元,培训机构每月至少需安排20课时。2016年12月5日晚10时许,我从培训机构授完课回家途中,被胡某驾车撞伤。之后,我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为伤残9级,误工期评定为120天。经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一份。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按规定对我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对我兼职收入的误工费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固定收入提出异议。我想问一下,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是否应该包括兼职收入?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答疑: 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包健律师表示,刘某兼职的误工费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固定收入。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解释中虽未明确受害人兼职收入是否赔偿,但打多份工或退休后工作、兼职等,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固定收入”的,就应当采取完全赔偿原则。 本报记者 刁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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