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因产权问题引纠纷开发商须支付相关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1-01-07 16: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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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纸杯厂家
2005年12月22日,尤女士与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书》,约定开发商将位于南安市溪美环西小区20幢某套房安置给尤女士。合同签订后,尤女士按约付清全部款项给开发商,并于2007年12月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直至2011年7月份才将相关手续送房屋登记机关登记。
2014年,尤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南安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她办理土地证等。
法院查明,2011年7月19日,尤女士办理了该安置房的房产证,但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
法院认定,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开发商已构成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按照尤女士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必须协助尤女士办理其安置房的土地证分割登记手续,并将办理土地证需由开发商提供的相应材料交付给尤女士;开发商必须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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